一、建设工程类
01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02
满足有关文件政策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03
已审定的修规或总图已有定位的垃圾站,及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04
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05
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06
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07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08
不改变敷设位置,不改变规划路径走向,不侵占其它规划空间市政道路沿线管线的维修改造工程。
09
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10
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二、建(构)筑物类
01
在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公园、游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闲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
02
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03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中已有定位的围墙。
三、设施类
01
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02
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03
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及地下构筑物。
04
公安部门、城管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综合执法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四、其他类
01
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02
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历史文化保护区除外)。
03
在加油站、停车场等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04
设置在项目地块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通信新建设施,包括宏基站、独立建设的汇聚机房、光交接箱等。
05
经管理单位同意或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单位或小区业委会主导的在单位、小区的绿地、空坪隙地内增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室外体育设施、室外吸烟区等公益设施。
我局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更新修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