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把房子卖给继女 又私立遗嘱留给儿子 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1-30       浏览次数: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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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女全款出资买下继父单位的房改房,登记在继父名下,双方曾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继女,最后继父却在离世前变卦,偷偷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自己的亲生儿子,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房子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1984年,张某强与李某丽登记结婚,两人之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张某强有个儿子名叫大强,李某丽有个女儿名叫小丽,四人重新组成家庭时,小丽12岁,大强14岁。

李某丽是一名教师,面对处于叛逆期的大强一直悉心教导,最终大强也发自内心接纳了李某丽。同时张某强对待小丽也视如己出,重组的四口之家也欢乐多多。

四人一直居住在张某强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内,面积共103平方米,1999年,张某强所在单位实行房改房政策,员工可以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自己所居住的公有住房,张某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向单位提交了申请,1999年6月,张某强收到了其单位和所属部门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书。扣除掉工龄折旧、房屋折旧、一次性付款折扣等,张某强需一次性支付31600元。

 

可是张某强刚给儿子置办完婚房,手里已经没有余钱,儿子大强也拿不出这么多存款,于是他找到继女小丽,希望小丽出钱买下这套房子,同时张某强亲笔书写一份补充说明,表明此套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小丽,他与妻子李某丽可以永久居住。

小丽与丈夫手里余钱也不多,但继父已然开口,且小丽也想让母亲和继父住的安心,于是向朋友借了10000元,加上自己和丈夫的存款,全款31600元买下了这套103平米的房子,因房子所用的是继父张某强的单位名额,房子产权登记在张某强名下。

2018年,张某强离世,小丽觉得母亲还住在房子里,为了让老人家安心,就没有着急办理过户,可没想到哥哥大强这时候却说继父生前留了遗嘱,将房子留给了他,希望李某丽配合办理过户。

小丽当然不同意,毕竟当初继父和她说好了,她出资买房,虽然房子登记在继父名下,但所有权属于自己,可大强拿出了遗嘱,还有点咄咄逼人的意思,小丽一气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大强拿出了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立于2010年1月21日,载明该房产由继女小丽继承25%,儿子大强继承75%;第二份遗嘱立于2013年11月21日,载明由小丽继承20%,大强继承80%;第三份遗嘱立于2016年12月7日,载明房产份额全部由大强继承。

小丽感到非常心寒,哥哥大强一直定居外地,多年来自己在赡养义务上承担的一直比大强多,每周都会去父母家里洗刷打扫,她把继父当亲生父亲一样对待,可没想到继父最后却违反了当初的约定,私自立遗嘱要把房子留给亲生儿子。

小丽拿出1999年继父亲笔书写的那份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表明自己已经出资购买了产权,房子应该属于自己。

大强认为,这个103平米的房子能以31600元的低价买下,全依赖于父亲的单位房改房名额,且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是产权人,有权处置房屋,还表示小丽所支付的31600元是借款而非出资款

另外大强表示,父亲与继母在1984年登记结婚,1999年买下该房屋并书写了那份关于购房有关问题的说明。但这份说明是父亲个人单独写的,可此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单独写的说明是单方面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无效。

 

对此,小丽表示,买房所花费的31600元是自己的出资款而非借款,如果真是借款,为何长达20年的时间里自己从未索要欠款,同时小丽还提供了好友写的说明,表示在1999年,为了买下房子,她曾向好友借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有权订立遗嘱处置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立有多份遗嘱且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张某强所立的三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但张某强在1999年亲笔书写了相关说明,表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继女小丽,小丽也履行了全款出资买房的义务,且大强也没有证据证明31600元是小丽给张某强的借款,这就确认了案涉房屋是小丽出资以张某强名义购买,理应属于小丽所有。

虽然该说明由张某强个人书写,其妻子李某丽未在说明上签字,但此福利性购房资格是张某强处分给继女小丽的,结合日常生活法则判断,李某丽知晓并同意此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所以该说明属于张某强夫妇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属于小丽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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