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 254号)精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邵金管字[2019] 1号)和《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邵金管字[2021] 1号)进行部分调整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连续按月缴存6个月(含6个月)至1年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2,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 x(N+2)倍数。
2.连续按月缴存1年以上的缴存职工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在原有“个贷倍数"(N)的基础上,可增加为N+5,计算公式为: (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 x (N+5)倍数。
3.按上述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按购(建)房屋情况及按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测算的可贷款额度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上限。
备注:当前N=16, N倍数以个贷率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