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你知道是陷阱条款吗?注意了

2020-07-07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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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李某离开家乡,去外地打拼,到现在,李某已经是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职员了,这一年,是2015年8月,李某打算在家乡购买一套二手房。10月,李某便趁国庆休假期间回到了家乡,他实地了解考察后,便选定了某小区某房屋。
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你知道是陷阱条款吗?注意了

 

经过实地查看房屋及装修,李某觉得这个房屋性价比高,就与房主、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房屋中介合同》。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房屋房款60万元。

 

2015年10月6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房屋定金人民币5万元,该定金由第三方代为收取;2015年10月30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首付款12万元,定金届时自动转化为首付款。

 

并准备好了银行按揭资料,待银行审核通过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果买方违约,未按时支付首付款,则定金予以没收。

 

如果卖方违约拒绝出卖房屋则双倍返还定金。”后来,李某便依约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经过李某的多次要求,2015年10月25日,第三方终于将其掌握的房产证原件让李某查看。

 

李某经过仔细看后,被“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刘某某,抵押登记,登记时间2015年3月9日”愣住了。后老,李某便要求房主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却被拒绝了。

 

房主直接说:李某在签合同时已经看过了房产证,其知道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应自行承担房屋抵押的风险,现其拒绝支付首付款属于根本违约,应没收5万元定金。

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你知道是陷阱条款吗?注意了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你觉得李某遇上“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的情况,该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上述案例中,依据“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该约定,已经包含了李某以房屋建筑面积、权属状况与房产证做了核对。

 

因为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购房人查看核实房屋现状与权利状态是其购房最基本的一项的活动,购房人放任或者不查看房屋现状与权利状态。

 

后来,又主张不知晓房屋被抵押的事实与常理不符,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张抗辩或者解除合同。相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应自行承担房屋被抵押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李某违反合同约定,定金应被卖方没收。

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你知道是陷阱条款吗?注意了

 

“房屋面积108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陷阱在于,该条已经包含了买方对于房屋是否为抵押性质、共有性质等影响合同履行和效力的情形已知晓,如果买方主张未知晓房屋被抵押或者与他人共有,其抗辩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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